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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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邦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彩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邦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彩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2788元; 二、被告东莞市邦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彩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227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从2021年5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杨**、姜**、马*对被告东莞市邦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彩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0元,保全费2390元,合计诉讼费用9000元,由原告承担682元,由被告东莞市邦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姜**、马*承担8318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8318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亦予以退回。被告东莞市邦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杨**、姜**、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83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