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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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楠树环保涂料有限公司 深圳正峰家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正峰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楠树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93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33114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568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8491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9568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二、被告深圳正峰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华楠树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华楠树水性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58.67元(原告佛山华楠树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华楠树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负担459.09元,被告深圳正峰家居有限公司负担14399.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