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黎**、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98592.3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21年8月3日,利息528900.77元、罚息35992.46元、复息20604.51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098592.33元为基数,复息以尚欠利息528900.77元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后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黎**、黎**上述债务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黎**、黎**追偿;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黎**、黎**负担,被告保利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黎**、黎**受理费、保全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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