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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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苗*、广州中科麒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麒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支付租车费117929元; 二、被告苗*、广州中科麒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麒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支付违约金(以152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计至2019年5月26日止,以147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至2019年6月27日止,以146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至2019年7月11日止,以14442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计至2019年7月31日止,以142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该部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两倍计付;以137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19年9月29日止,以134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至2019年10月13日止,以132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起计至2019年11月7日止,以127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至2019年12月12日止,以122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计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1179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部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6元、保全费1214.14元,由被告苗*、广州中科麒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科麒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