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0075.4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利息8254.34元、罚息(含复利)20371.69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正常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5.36%上浮50%计收;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被告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2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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