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双和顺烟酒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事实理由:原告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活用纸大型企业,是中国卫生用纸行业产品最多、销售量最大的企业之一,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等方面一直处于国内生活用纸行业的领先地位。经原告多年经营,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品牌,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近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纸巾。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难以计算的损失。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双和顺烟酒店辩称,被告不具备鉴别是否侵权的能力,原告主张2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350439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6类纸巾、纸手帕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0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2002年3月12日,使用在卫生纸、纸巾商品上的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为证明其商标知名度,提交江门市人民政府、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网等发布的信息,标题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单月造纸产量突破1万吨”“维达进入全球纸业百强”“维达被评为中国区CRP增长最快前十大品牌”“美达锦纶、维达纸业上榜省500强企业”“维达国际上市五年,年销售额增长167.98%”。

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9986号公证书及附带的实物显示,2020年5月22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步新村四巷7号的显示“双和顺商行”字样招牌的商铺(该商铺内营业执照显示的名称为“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双和顺烟酒店”)销售的小包纸巾的外包装正面、背面均印有标识,侧面标注有“制造商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商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新会分公司”字样。经比对,上述包装上显示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一致。被告当庭确认公证书中所载明的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步新村四巷7号的显示“双和顺商行”字样招牌的商铺系被告开办经营的,但不确认上述纸巾产品系从该店铺处购买。

原告就经济损失请求适用法定赔偿,主张合理费用包含公证费800元、律师费(未明确金额),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金额32800元)予以证明。

另查明,被告系个体工商户,于2019年4月18日注册,经营范围包括散装食品零售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350439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

根据公证书所示,控侵权的小包纸巾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包装上所印商标标识与第1350439号商标一致,原告明确表示该纸巾不是其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故本院依法认定该商品侵犯了原告就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系侵权商品。

被告辩称上述侵权商品并非其开办经营的“双和顺商行”所售,该辩称与(2020)粤广南粤第9986号公证书所载事实不符,被告亦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本院对被告所称不予采纳,根据该公证书所载认定侵权产品系被告所销售的事实。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权利状况、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方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双和顺烟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

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双和顺烟酒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前进双和顺烟酒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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