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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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科技保险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桃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科技保险支公司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89416.03元; 二、被告陶*赔偿原告李*经济损失47517.80元; 三、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原告李*负担64元,被告陶*负担52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科技保险支公司负担988元。重新鉴定的费用540元,由原告李*负担22元,被告陶*负担18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科技保险支公司负担3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