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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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37572.6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数额范围内对被告阮贵所有的车牌号为×××号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271.81元。 四、被告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被告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