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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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0001.73元元(含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自2021年7月1日起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期内欠息11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律师费10600元。 三、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以被告王**、夏**名下的位于南通市和谐汇景新苑11幢704室、车库12室的不动产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4元,减半收取计92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02元,由被告***、王**、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04元。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