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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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成凯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青岛成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成凯物流有限公司机号为13807的50E-3型号装载机一台;若被告***不能返还,则被告***支付原告装载机残值价款100000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青岛成凯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0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支付原告青岛成凯物流有限公司装载机使用费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五、被告***对上述第二、三、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原告成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64元,由被告***、***负担6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