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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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湖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20379元(上述款项汇至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15000元。 四、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7367.62元。 五、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偿付第三人金湖县人民医院32993.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8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5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