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8970元; 二、被告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5.655%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长沙天和钻具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