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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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红星欧丽洛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红星欧丽洛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分公司支付租金43499.48元; 二、限被告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红星欧丽洛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分公司支付先行赔付费用2212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红星欧丽洛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由被告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