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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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向群锅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水**、荣*、荣*、杨**名下银行存款50.4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3040元,由申请人长沙向群锅饺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