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向群锅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水**、荣*、荣*、杨**名下银行存款50.4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

本案保全申请费3040元,由申请人长沙向群锅饺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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