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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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贵茅烟酒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贵茅烟酒商行(经营者:杨贵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第6862377号“MAOTAI”、第237040号“”、第13692142号“KWEICHOW”、第101719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贵茅烟酒商行(经营者:杨贵方)、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8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贵茅烟酒商行(经营者:杨贵方)、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