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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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港铭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同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港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同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95441.18元及截止至2019年11月7日的租金收益330.62元; 二、被告宁波港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同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的融资收益:以195441.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7%计算; 三、被告宁波港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同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5441.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 四、被告宁波港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同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1746元; 五、被告王**、被告史**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宁波同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港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88H**号车辆(发动机号:170217753247)、浙B88H**号车辆(发动机号:170217753587)申请法院进行拍卖、变卖,并就变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9元,保全费1558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