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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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晨迪商贸有限公司 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海曙晨迪商贸有限公司、高**、李**、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借款本金215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45723.34元、复利545.12元及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2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4572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的复利; 二、宁波海曙晨迪商贸有限公司、高**、李**、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借款本金950000元,截至2021年12月14日的利息25362.32元、复利379.72元及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9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利息25362.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的复利; 三、若宁波海曙晨迪商贸有限公司、高**、李**、高**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桥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对登记在高**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盛世华城14幢2单元204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1)宁波市海曙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76元,减半收取计16088元,由宁波海曙晨迪商贸有限公司、高**、李**、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