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
宁波奉化顺成汇利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凯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现代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奉化现代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1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54079元,及自2021年11月2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款清日止;

二、被告宁波奉化顺成汇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凯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施**、王**、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87元,减半收取10293.50元,由被告宁波奉化现代家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奉化市顺成汇利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凯锦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施**、王**、胡**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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