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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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偿付51076.22元; 二、被告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偿付以理赔款51076.22元为基数的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12月1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被告祝*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