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 东莞市法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法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58012.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15801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运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法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9760.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9760.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运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法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8.76元、保全费1366.8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法斯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东莞迪蜂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