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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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海能五金电器厂 中山市东升镇海高电器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海能五金电器厂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海高电器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海能五金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3.79元、财产保全费1226.89元,合计279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杏坛海能五金电器厂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