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三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9066元及利息(利息以26906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2元、诉讼保全费1988.25元,由被告巩**负担(该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巩**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佛山市三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