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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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列生效判决确定缴交案件受理费16207元的义务而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5执5408号】,后该案因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