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佛山市华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华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375709.45元及罚息28353.54元(暂计至2021年9月2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拖欠的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50375%计算);

二、被告佛山市华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892元,保全费2682元,合计6574元,由被告佛山市华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佛山市华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其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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