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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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沙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恒龙置业有限公司 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 北京艺百发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艺百发广告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209177.3元; 二、被告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艺百发广告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131402元; 三、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艺百发广告有限公司物料制作费20944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艺百发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0元,原告北京艺百发广告有限公司负担88元(已交纳),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38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