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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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固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固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姜*支付运费11329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329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2.98元(原告姜*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固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固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姜*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