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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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叶晨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剩余借款本金8,159,2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逾期利息(以8,159,2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8,159,2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应负担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上海叶晨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应负担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40元,由原告苏**负担59,962元,被告***、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叶晨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7,2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海叶晨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