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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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55168.45元及截止2021年8月23日的利息7165.14元、罚息82.17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本金555168.45元、利息7165.14元之和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9%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律师费35922元。 三、如被告顾**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被告顾**抵押的位于南通市的不动产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4元,减半收取计4892元,由被告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84元。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