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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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信用卡(卡号:XXXXXXXX********)本金49901.43元、利息4748.32元、费用4147.57元(截止2020年6月15日);并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 二、被告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行律师代理费18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