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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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6721.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4918.5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641.02元;

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81.5元(已履行)。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法院指定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1元,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原告***负担29元,被告***负担1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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