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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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 二、被告吉林市棋盘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米厂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米厂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394元,被告吉林棋盘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吉林市棋盘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