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州大洋商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中城大洋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差额9199.6元及违约金(以91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72.5元(已由原告预交2145元),由原告吴**负担1022.5元,由被告福州中城大洋百货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