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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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聚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音乐百度娱乐厅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聚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放映并从其点播设备中删除223部作品(详见附件作品清单);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2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东声唱片传播有限公司系《东声唱片精选》中400首作品的著作权人。2020年4月17日,原告经东声唱片传播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东声唱片精选》中400首作品的独占性授权,是该批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将原告的权利作品223部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在原告敦促其停止侵权并支付使用费后,被告却置之不理,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音乐百度娱乐厅未答辩。原告聚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A1.书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20)鲁济南高新证民字第3871号公证书,证明东声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A2.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2020)鲁济南高新证民字第3427号公证书,证明东声公司将其享有的著作权独占性授权原告,原告主体适格;A3.侵权光盘、可信时间戳、侵权歌单,证明被告经营性播放《夕阳下》等作品,构成侵权;A4.POS机票,证明原告为取得侵权证据在KTV的花费;A5.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合理支出代理费2000元;A6.ISRC编码,证明涉案作品系合法出版物。被告音乐百度娱乐厅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音乐百度娱乐厅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聚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提交了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20年4月17日,东声唱片传播公司作出《授权证明书》,将《夕阳下》等400部视听作品线下卡拉OK经营领域所需的各项权利,包括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以独占性专有授权的方式授权给聚城公司,聚城公司可以获得相应报酬,并可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对请求权行为开展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授权范围为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等地区),授权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10月20日止。该证明书将400部视听作品清单(东声唱片精选)。2020年7月13日,该文件由徐嘉良签名、东声公司盖章,并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原孙事务所认证,案号4884。2020年7月13日,东声唱片传播公司作出《声明书》,载明:东声唱片传播公司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合法登记设立在案的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夕阳下》等400部视听作品的制作人及录像制品的版权人,拥有词作者、曲作者、著作权、表演者邻接权、视听作品著作版权所有人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全部售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保证该声明不侵犯任何第三人权益。该声明将400部视听作品清单(专辑名称东声唱片精选)、东声唱片传播公司的变更登记表、及董事徐嘉良的身份证、出版物《东声唱片精选》的封面作为附件。该文件由徐嘉良签名、东声公司盖章,并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原孙事务所认证,案号4885。2020年7月1日,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权利证明书》,证明东声公司系《夕阳下》等425部视听著作(即录像制品)确实享有著作权权利,编号台著保(音)字第2020067A101号。该证明书将前述视听著作作为附件。本件与原本或正本相符,在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原孙事务所认证,案号4886。2020年9月24日,山东省公证协会作出(2020)鲁公协会核字235号山东省公证协会台湾地区公证书核验证明书,证明陈雷持有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赵原孙事务所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4484、4485、4486号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基会”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的同字号公证书副本的内容相符。经ISRC国际标准录音录像资料查询系统,东声唱片精选专辑共425部视听作品,发行单位为东声公司。2020年12月22日,王茂洲、郝佳飞使用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拍摄获得视频两条,至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上述视频显示,王茂洲、郝佳飞来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49号先施大厦2楼,名称为“先施百度”的营业场所,以消费者身份在包厢内点播了《夕阳下》等223首歌曲,共计消费380元。庭审中,聚城公司出示了台湾地区公开出版物《东声唱片精选》,该公开出版物封面显示发行者、著作权、录音录像邻接权均为东声公司,并认可上述权利作品未进、发行。经比对,取证视频中的作品《天下第一味》、《你是我的宝贝》、《想你的时阵》、《搁再爱的勇气》画面与《东声唱片精选》光盘中对应的作品的画面不同,取证视频的其余作品与《东声唱片精选》光盘中对应的作品相同。2021年4月30日,聚城公司与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将包括本案在内的诉讼委托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费2000元。另查明,音乐百度娱乐厅于2006年11月9日成立,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杨友银,目前仍然存续,经营范围为KTV娱乐活动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聚城公司提交的名称为《东声唱片精选》的公开出版物、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出具《权利证明书》等,包含有本案涉案作品,并载明聚城公司为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其对涉案作品享有放映权,有权向未经其许可放映涉案作品的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取证视频中的作品《天下第一味》、《你是我的宝贝》、《想你的时阵》、《搁再爱的勇气》画面与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的画面不同,故两者不属于相同或近似的视听作品,原告关于前述作品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音乐百度娱乐厅在其经营的KTV场所通过点播设备放映《夕阳下》等219首作品,未经聚城公司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聚城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聚城公司要求音乐百度娱乐厅停止放映并删除《夕阳下》等219首侵权作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音乐百度娱乐厅作为KTV经营者,已与音集协等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许可合同,考虑KTV经营者需要使用作品的数量较大的行业特点,主观过错较小。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创作高度、在境内使用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持续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酌定音乐百度娱乐厅赔偿原告聚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4000元。被告音乐百度娱乐厅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州市鼓楼区音乐百度娱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播设备中,删除《夕阳下》等219首侵权作品(详见附件1歌曲清单);二、福州市鼓楼区音乐百度娱乐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青岛聚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4,000元;三、驳回青岛聚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青岛聚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61元,由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音乐百度娱乐厅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