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76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国**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期间停驶费2,267元; 三、被告国**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上浮费4,600元; 四、被告国**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损折旧费1,700元; 五、被告国**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付的违章罚款1,000元,逾期处理违章违约金5,000元; 六、被告国**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七、上述一至六项,被告国**应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款项,扣除被告国**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8,000元,余款由被告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八、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上海优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国**负担7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