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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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A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 二、被告郑**、史**、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金43,912.36元; 三、被告郑**、史**、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该滞纳金以43,912.3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郑**、史**、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10,827.71元; 五、在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处的履约保证金12,000元归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六、原告上海菊园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64元,由被告郑**、史**、牛*负担(三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