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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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钓台御品国宾酒厂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截止2022年1月12日止,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履行案款3,406,738.65元,尚欠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4,209,384.64元、担保费265,200.00元、诉讼费32,448.00元、律师费192,640.00元,合计4,699,672.64元(未计算违约金)。 现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特别授权执行委托代理人孟辉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明珠酒厂、***、刘**尚欠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款4,699,672.64元(未计算违约金),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明珠酒厂、***、刘**在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2,349,836.32元、在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2,349,836.32元。关于违约金部分,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明珠酒厂、***、刘**在2025年1月12日前全部支付,具体违约金数额待清偿之日计算清偿。 二、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解除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明珠酒厂、***、刘**银行账户的冻结、屏蔽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限制其高消费。 三、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刘**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在违约的次月起二年内再行申请恢复全案的执行。 四、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按和解长期履行报终结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绿缘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