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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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颍上县三十铺镇张峰瓷砖批发零售门市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颍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颍上县三十铺镇张峰瓷砖批发零售门市部货款666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原告颍上县三十铺镇张峰瓷砖批发零售门市部起诉之日(2021年10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颍上县三十铺镇张峰瓷砖批发零售门市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颍上县三十铺镇张峰瓷砖批发零售门市部负担205元,被告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