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砀山恒业丽景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贾**、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 付原告砀山恒业丽景置业有限公司垫付款285737.45元; 二、驳回原告砀山恒业丽景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6元,由被告贾**、郭**各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30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