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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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412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潘**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被告张**对第一项债务中的879250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5元,减半收取计7582.5元,财保费用5000元,合计12582.5元,由被告诸暨红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张**、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