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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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截至2021年11月2日止结欠的借款本金128750元、利息1760.7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自2022年6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及以逾期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的复利; 二、刘**、洪*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2元,减半收取计1455.1元,由***、***、刘**、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