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 饶平县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376156.45元及利息45851.04元,本息合计422077.49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5日);从2021年1月16日起,利息以借款本金376156.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按合同约定年利率4.9%基础上加收罚息50%)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饶平县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吴**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平县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林**、吴**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0.11元,保全费2630.04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先垫付,三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