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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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蓝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6560.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5元,由原告***负担1755元(已交纳),由被告上海蓝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