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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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2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22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2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邝**偿还借款本金1773965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27日的利息为357737元,此后的利息以1773965元为基数,以2%为月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12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邓**对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被上诉人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968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邓**负担26577.6元,被上诉人邝**负担11390.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邓**、邓**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9.90元,由上诉人***3443.93元,被上诉人邝**负担1475.97元。上诉人***多预交的1475.9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75.9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