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宁绿科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广宁县明达物资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明达物资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4026.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8年起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五金配件(电缆等),一直以来双方都按交易习惯,由被告施工人员、采购人员到原告经营部赊购,后签立单据,每月原告凭被告工作人员签立的单据,与被告采购部结算,由被告采购部回收单据后签立“收据”,确认被告赊购货物的总金额。其后,被告每支付一笔货款,即向原告回收对应的“收据”。经结算,从2020年12月起至今,被告欠原告货款104026.53元,经多次催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绿科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明达物资部提供:证据一,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结婚证,拟证明原陈荣鉴经营的“广宁县南街镇顺达五金水暖批发部”注销企业登记后,变更为周嫩妹经营的“广宁县明达物资部”,而陈荣鉴与周嫩妹是夫妻关系,“广宁县南街镇顺达五金水暖批发部”是“广宁县明达物资部”的前身。证据二,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三,收据1张、结算表,拟证明被告采购部人员经核对并回收赊购单厚,确认至目前止仍欠原告的货款104026.53元。证据四,赊购单及货物明细表,拟证明被告赊购货物明细及确认赊购货物的事实。证据五,交接确认表,拟证明被告确认欠材料供应商货款记录,其中确认欠原告货款104026.53元。证据六,发票存根11张,拟证明原告已将案涉货款104026.53元开具税务发票给被告。

本院综合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荣鉴与周嫩妹是夫妻关系,“广宁县南街镇顺达五金水暖批发部”原由陈荣鉴经营,已注销,后成立原告明达物资部,其经营者为周嫩妹。2020年12月,原告明达物资部向“绿科二期”送货五金配件,送货单上的金额为101986.25元。

2021年1月7日,陈志聪出具收据[内容:今收到顺达五金交来12月份单据1张,合计金额¥104026.53(含税)注:未付款、已开票]。2021年4月27日,原告明达物资部确认未支付货款(已开票)104026.35元。原告明达物资部开具11张金额合计为104026.35元的发票给被告绿科公司。

另查明,陈志聪是绿科公司的下单员,涉案货物的原件已被被告绿科公司收取,原告明达物资部开具了发票,但涉案货物是未支付的。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企业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结婚证、收据、赊购货物明细表、交接确认表、发票、调查笔录、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使用施行前的法律。虽然被告绿科公司没在涉案“收据”上签章确认,但据调查的事实,收据人陈志聪是被告绿科公司的员工,行使职务行为,且原告明达物资部亦开具与本案货物价值一致的买受人为被告绿科公司的发票,因此,本院认定本案买受人为被告绿科公司,买受货物总额为104026.53元。被告绿科公司向原告明达物资部购买五金配件,作为买受人理应支付相关的货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4026.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其请求理由充分,被告绿科公司应迅速支付104026.53元货款给原告。被告绿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明达物资部请求被告绿科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绿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宁绿科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欠原告广宁县明达物资部货款104026.53元,被告广宁绿科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给原告广宁县明达物资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0.26元,由被告广宁绿科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同意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录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15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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