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鸿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红花岗区品鲜楼火锅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8935.40元(大写:壹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肆角);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由:原告依据《左岸香郡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左岸香郡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约定商业物业服务费用按5元/m/月标准按年缴纳,到期的前10日内缴纳。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期间,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原告沟通催缴,被告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物业服务费计算方式:315.59㎡×5元/㎡/月×12个月=18935.40元。据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红花岗区品鲜楼火锅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与遵义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左岸香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被告经营使用的商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前述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服务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在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8935.4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红花岗区品鲜楼火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相关权利的放弃,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红花岗区品鲜楼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鸿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93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红花岗区品鲜楼火锅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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