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将侵权作品从曲库中删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1084.82元,两项合计13084.8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40首音乐电视作品(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该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经使用“可信时间戳”调查取证,确认了被告侵权的事实。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答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光盘和音像作品目录。证明内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合法出版物中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

证据二:(2015)云昆国正证字第646号《公证书》。证明内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会员,授权原告对涉案音像作品行使集体管理权利,原告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证据三:(2018)云昆中衡证字第2450号《公证书》。证明内容: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就授权合同期限做出了特别声明。

证据四: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保全视频。证明内容:被告未经授权许可,违法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侵权事实。

证据五:调查取证消费、交通差旅费票据。证明内容:为取得被告侵权事实的证据,原告为此支付了一系列合理费用。

证据六:工商登记卡片。证明内容:被告系本案适格主体。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等相关业务活动。原告通过与权利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涉案授权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限卡拉OK营业场所),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满前权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授权期限自动续展,且原告有权向侵害涉案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现原告取得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授权期内。

2019年8月15日,原告通过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对被告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包厢中播放涉案的281首音乐电视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并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验证,可信时间戳取证方式所获取的视频及文件已通过验证,该凭证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我心仍在》《当爱已成往事》《WhatAWonderfulWorld》《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向前走》《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十二楼》《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40首歌曲包括在涉案取证的281首音乐音像作品中,属于权利人授权给原告管理的作品。原告在取证过程中向被告刷卡消费支付278元,并为此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费用。

另查明,被告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注册日期是2019年7月25日,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

根据以上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对本案作如下评判: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涉案音像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本院认为,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生产者在点播系统装入音像作品属于对复制权的使用,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提供音像作品的放映服务属于对放映权的使用。本案中,原告经权利人授权,依法取得对本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权,提供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证据,在被告无相反证据证实证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本院依法采信该证书的证明力。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涉案40个音像作品包含在被告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营业场所的点歌系统中。被告作为歌舞娱乐服务经营者,在未经许可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有偿提供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服务,已经侵害了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权,依法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关于若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点唱系统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的主张,属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要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在案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像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档次和规模、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对于原告关于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包间消费、差旅费等费用是本案维权取证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告确实委托律师参与了诉讼,且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金额合理。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84.82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音像作品《我心仍在》《当爱已成往事》《WhatAWonderfulWorld》《凡人歌》《寂寞难耐》《生命中的精灵》《希望》《如风往事》《向前走》《爱情》《电台情歌》《忽然之间》《寂寞的恋人啊》《没时间》《十二楼》《双城故事》《阴天》《爱情真伟大》《北极光》《盛夏的果实》《真的吗》《坚强的理由》《广岛之恋》《春天花会开》《好聚好散》《两极》《一个男人的眼泪》《这样也好》《IFeelGood》《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哭个痛快》《流着泪的你的脸》《伤心太平洋》《天使也一样》《天涯》《我是一只鱼》《心太软》《依靠》《再出发》《浪花一朵朵》,并从其点播系统中删除该40个音像作品。

二、由被告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84.82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通海县星光道量贩歌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30
发布日期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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