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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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章**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378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37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4元,由原告章**负担1229元、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05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2-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