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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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7月3日为1520.39元;之后继续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41元,减半收取计1165.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