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 北京报喜鸟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报喜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麻辣诱惑公司给付报喜鸟公司所欠货款193 782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10日起至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麻辣诱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报喜鸟公司为麻辣诱惑公司的清洁用品供用商。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麻辣诱惑公司欠报喜鸟公司货款193 782元未付。在报喜鸟公司多次催促下,麻辣诱惑公司于2019年11月向报喜鸟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10734元的空头支票,约定半年后兑付,剩余货款83 048元过年后给付。2020年5月15日,报喜鸟公司兑付支票时被银行告知麻辣诱惑公司未做对冲故兑付失败,原约定年后给付的货款也迟迟未给付。故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麻辣诱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报喜鸟公司为麻辣诱惑公司供应清洁用品,其提交的《未结货款确认函》载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麻辣诱惑公司欠付报喜鸟公司货款共计193 782元,《未结货款确认函》欠款方处加盖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公章。2020年5月13日,麻辣诱惑公司为报喜鸟公司开具金额为110 734元的转账支票,后报喜鸟公司未兑付成功,为索要欠款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报喜鸟公司为麻辣诱惑公司供应清洁用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报喜鸟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供货义务,麻辣诱惑公司应及时给付相应货款,逾期未给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有证据证明麻辣诱惑公司尚欠报喜鸟公司货款193 782元未付,故报喜鸟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麻辣诱惑够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报喜鸟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3782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7.82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市西单麻辣诱惑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