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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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齐建物业管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齐建物业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董**各项损失共计500元; 二、驳回原告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董**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齐建物业管理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